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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异议:律师如何击破股东免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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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518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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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瑞,执业7年,专注于强制执行与合同类纠纷诉讼。在张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唐瑞从财产独立举证、出资期限、债权和解协议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异议:律师如何击破股东免责主张

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张X是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某钢管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唐瑞律师。

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违约金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裁定张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X不服该裁定,诉请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撤销该裁定并由钢管租赁站承担诉讼费。张X主张其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唐瑞律师则代表钢管租赁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所谓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均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唐瑞律师协助被告钢管租赁站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法院对案件事实予以审查认定。

唐瑞律师指出,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唐瑞律师在执业7年中,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展现了他在该专业领域的深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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