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杨友良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程某成功追回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留的607000元股权奖金。
接案之初,杨友良律师通过与程某沟通,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厘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奖金性质和返还依据。他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发现虽然协议中程某承诺不再主张其他费用,但该条款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益、规避公司责任而无效,且奖金原本就属于程某,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关联。这一判断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在于证明奖金的存在、未购买股权的事实以及协议条款的不合理性。杨友良律师指导程某收集了劳动合同、某集团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工资薪金截图、“成就共享”奖金申请进度表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程某获得的成就共享奖金中用于购买股权的部分税后合计607063元,且某房产公司未实际购买股权。同时,通过分析协议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协议中排除程某主张奖金权利的条款无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效力的规定。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束力、奖金是否应返还以及理财收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某房产公司辩称程某签署协议后不应再主张奖金,且无法律和制度规定应返还购股款项。杨友良律师结合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反驳。针对协议效力问题,他指出协议中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奖金返还问题,强调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未购买股票,理应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在理财收益问题上,承认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建议程某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程某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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