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多种情形触发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股权并承担费用。在这一尖锐的矛盾面前,被上诉人HX某、都X委托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应诉。
赵睿韬律师202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后独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接受委托后,赵睿韬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在事实层面,赵睿韬律师敏锐地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职”。对于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他指出这些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且都X实际参与了多项工作;HX某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也参与了经营管理。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这是因为赵睿韬律师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对证据细节高度敏感,能够从众多证据中发现关键问题。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一定程度。他强调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属常规做法,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反驳“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某基金此前起诉目标公司被驳回,赵睿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违背政策导向。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相关情形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相关义务,回购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赵睿韬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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