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申X1、申X11与申X2的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案件中,执业近十年的彭艳军律师凭借丰富的继承案件处理经验,抓住了证据规则这一关键环节。
彭艳军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有着多年继承案件代理经验的彭艳军深知,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他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全部卷宗,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文件等。过去八年里处理过众多继承案件的彭艳军注意到,在涉及房屋建设和拆迁利益分配的案件中,出资证明和建房合意的证据往往是争议焦点。他将申X1等人提供的收条、照片等证据与申X2的陈述进行了逐一比对,发现申X1等人虽主张共同出资建房,但除录音外缺乏其他有力证据。
在二审庭审中,申X1提交申X2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收条一张,用以证明申X1先后共出资50000元;申X1、申X11提交照片,用以证明2001年翻建前老房并非破败不堪,系兄弟姐妹商定共同出资翻建。彭艳军律师凭借处理大量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出建房系2001年发生,借条系2007年出具,不能据此认定共同出资建房;照片虽能证明老房情况,但无法证实共同出资翻建的合意。他强调,申X1等六人未能就其主张共同建房事实提供除录音之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房屋建成至今一直由申X2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实际在涉案院落中居住,故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2001年建房时当事人达成了共同建房的合意,亦无法依据申X1等人给付钱款即认定当事人对于新建形成的房屋构成共有关系。
针对申X1等六人主张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申X13名下、六人享有继承相应补偿利益一节,彭艳军律师结合自己在继承案件中的丰富经验,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001年,申X2对原有北房进行拆建,其他继承人对于申X2上述拆建行为应为知情且同意,现无相关证据证明2001年建造形成的北房使用了原有房屋的老料,在此情况下2001年拆建应当视为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房屋已进行处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申X2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并受领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经过彭艳军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驳回了申X1、申X1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彭艳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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