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在申某勇等与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364号院因拆迁所得的腾退所得款是否含有申某13、柳某10的财产利益,以及364号院内拆迁前的房屋是否为当事人共同出资所建。申某1等六人主张共同出资建房并要求分得拆迁利益,而申某2则认为是自己单独建房。执业近十年的彭艳军代理申某2一方,凭借丰富的实务积淀参与到这场诉讼中。
审查证据与策略制定
二审中,申某1提交申某2出具的收条、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共同出资建房。彭艳军仔细对比收条时间与建房时间,指出借条系2007年出具,而建房是2001年,不能据此认定共同出资。彭艳军还查阅了拆迁单位提供的《XX区长辛店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表》等文件,结合当事人陈述,证明申某2系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认定房屋面积是申某2多年陆续建房形成。曾在中级法院工作过的彭艳军,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深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专业壁垒转化为胜诉优势
彭艳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申某1等六人未能就共同建房主张提供除录音之外的其他证据,且房屋建成后一直由申某2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其他兄弟姐妹未实际居住,无法认定共同建房合意和共有关系。对于申某1等六人主张的宅基地继承补偿利益,彭艳军分析认为2001年申某2拆建房屋应视为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房屋的处分,且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某2等人的行为未提出异议,申某2被确认为被腾退人及宅基地权利人。有着丰富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彭艳军,最终帮助申某2赢得了二审判决,驳回了申某1、申某11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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