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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中的权益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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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789人看过
遗产继承专业律师 彭艳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31002234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93296311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强势主动、善抓要害、多谋善断、经验丰富,能给委托人带来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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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彭艳军律师深耕房屋继承等婚姻家事领域,凭借丰富经验在申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精准把握证据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展现细分领域专业实力。
房屋继承纠纷中的权益攻防

案件基本信息

在申某勇等与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364号院因拆迁所得的腾退所得款是否含有申某13、柳某10的财产利益,以及364号院内拆迁前的房屋是否为当事人共同出资所建。申某1等六人主张共同出资建房并要求分得拆迁利益,而申某2则认为是自己单独建房。执业近十年的彭艳军代理申某2一方,凭借丰富的实务积淀参与到这场诉讼中。

审查证据与策略制定

二审中,申某1提交申某2出具的收条、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共同出资建房。彭艳军仔细对比收条时间与建房时间,指出借条系2007年出具,而建房是2001年,不能据此认定共同出资。彭艳军还查阅了拆迁单位提供的《XX区长辛店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表》等文件,结合当事人陈述,证明申某2系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认定房屋面积是申某2多年陆续建房形成。曾在中级法院工作过的彭艳军,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深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

专业壁垒转化为胜诉优势

彭艳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申某1等六人未能就共同建房主张提供除录音之外的其他证据,且房屋建成后一直由申某2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其他兄弟姐妹未实际居住,无法认定共同建房合意和共有关系。对于申某1等六人主张的宅基地继承补偿利益,彭艳军分析认为2001年申某2拆建房屋应视为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房屋的处分,且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某2等人的行为未提出异议,申某2被确认为被腾退人及宅基地权利人。有着丰富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彭艳军,最终帮助申某2赢得了二审判决,驳回了申某1、申某11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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