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20XX年至20XX年间,章世铿律师代理的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建筑公司、项目相关责任人签订工程合同及购销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对方欠付162693元未付。2016年开始执业的章世铿接受委托后,梳理证据,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主体认定、工程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庭审抗辩策略
面对建筑公司“非合同相对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签约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抗辩,有过100多件民商事纠纷案件经验的章世铿重点举证,指出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委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还结合类案生效判决意见主张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这些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同时提出购销合同为履行承揽合同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中合并结算、付款,应一并审理。
专业成果与参考价值
庭审中,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就争议焦点与被告激烈辩论,充分举证、质证。最终,法院采纳其核心代理意见,认定项目相关责任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此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提供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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