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众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深知此类合同中付款条款和停工问题的风险。他警觉到合同中关于付款和发票的条款可能会给施工方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合同条款,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做好准备。
律师如何用规则或制度阻断风险
汪家道律师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确发包方的违约行为。针对付款条款,他指出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在与发包方沟通时,汪家道律师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供相应的付款资料。同时,他提醒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给发包方留下拒付的理由。对于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汪家道律师依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要求发包方补偿施工方787853.47元。
在诉讼过程中,汪家道律师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等,证明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得的工程款。他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施工方争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汪家道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发票要求、材料价格调整等重要条款。可以在签约前30天,组织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合同中存在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对于付款条款,应明确发包方的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情况。同时,施工企业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程相关的证据,如工程联系单、结算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套可复用的风险防控方案,帮助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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