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x年3月24日,陈XX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他将这2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202x年4月3日被网络诈骗后转入上述建设银行卡10x0元,被害人于xx于202x年4月12日因被网络诈骗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10000元,被害人邹XX于202x年4月12日因被网络诈骗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卡50000元,陈XX合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XX的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2张。202x年8月26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冻结了陈XX建设银行卡卡内余额63777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
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罪名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XX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陈XX在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时,应该知道这些资金来源可能不合法,但仍然为了获利而实施了相关行为。法院最终认定陈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陈XX多次受行政处罚,这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然而,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对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陈XX建设银行卡卡内余额63777元,扣押了他的苹果手机1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对于这些物品,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建设银行卡卡内余额、苹果手机及案涉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被告人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被告人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就轻易帮他人处理资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事情保持警惕。如果有人让你帮忙转账、办理银行卡等,一定要问清楚资金来源和用途,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结尾
本案中,陈XX为了一点非法获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好在他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一定的从轻处罚。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打下的基础),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积极为当事人和相关部门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刑的结果。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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