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判决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郑捷峰律师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代理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中,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市政公司签订了《钢板桩租赁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份钢板桩施打、拔桩施工合同。某某建设公司由于无建筑业企业资质,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自XXXX年X月X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然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且按XXXX年X月X日起算利息,由此产生了合同效力及利息起算时间的争议焦点。
郑捷峰律师所在的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他本人作为破执委副主任,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他秉持“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的执业理念,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这为他处理此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二审过程中,郑捷峰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他深入研究案件,充分论证合同性质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上诉人无相应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他积极收集并提交了工程签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工程已于XXXX年完工并结算,利息应自XXXX年X月XX日起算。
郑捷峰律师注重案件事实梳理、证据体系构建与法律适用精准度。他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至关重要,需结合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准确界定。而利息起算时间的主张也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他在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上下足了功夫,这也是胜诉的关键所在。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郑捷峰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庭审驾驭能力,也让我们看到他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和专注。郑捷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如珠海元朗食品有限公司等,同时在非诉讼业务方面也有丰富经验,像河南中迈集团洛阳中一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等。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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