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下来,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觉得《股东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自己和当事人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不是收出资款的主体,不该承担返还义务。还说当事人已经参与公司经营,享受了协议权益,合同目的能实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这时,当事人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启发律师在刑事、民商事、企业服务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孙律师接手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确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和双方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无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该返还出资款。
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一一反驳。对于合同性质,他指出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10万元,XX公司赠送股权等权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了出资款就得承担合同义务。谈到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当事人按约定付了款,但XX公司半年都没履行召开股东会决议、办股权变更登记等主要义务,也没证明赠送了XXX城点位等权益,怠于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出资款返还,孙律师表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它说自己不是收款主体不应返还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孙律师还提交了当事人和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进一步证实其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能学到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违约,这些证据能帮咱们维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遇到合同纠纷不要怕,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在这个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抓住案件关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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