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代理了多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些案件系经济合同领域常见纠纷,涉及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继、表见代理认定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后该下属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原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辩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应中止审理及租赁物数量不实等。还有一起案件,原告冯XX与两个建工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两被告上诉企图摆脱责任。
接受委托后,朱俊健律师结合自身16年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在第一起案件中,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在第二起案件中,抓住上诉人一审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稳固合同效力;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等证据,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明确本案系民事纠纷,推动法院继续审理;整理提交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在第三起案件中,深挖全案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行为对两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在第一起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资、支付违约金等。在第二起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被告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按价赔偿等。在第三起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核心判项,调整剩余租赁物数量及租金标准,驳回两大建工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这些案件的办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遇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及时留存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公司合并注销、表见代理等复杂法律问题,要保持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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