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X的工作都是辅助性质的,没有直接参与到赌场的核心组织和获利环节,所以认定他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前期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坦白。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前期有所隐瞒,但后期如实交代了关键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公诉机关对此存在一定疑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可了周俊律师的意见。刘XX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像开设赌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从宽。另外,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这些都能体现你的悔罪态度,对量刑有很大的帮助。在生活中,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心存侥幸。
这起开设赌场案中,刘XX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得益于他自身的悔罪表现,也离不开周俊律师的有力辩护。周俊律师执业25年来,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刘XX作为从犯、构成坦白等关键问题,为刘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也让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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