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告佛山某电气公司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南通某电器公司、经营部及置业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置业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置业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自身仅为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有多个品牌;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但缺少能直接证明自身不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及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方面,收集整理与工程发包相关的合同、文件,以证明置业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查找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强调置业公司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品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认为置业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王丹律师回应称,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交付建设工程成果,虽此过程构成“销售”,但置业公司能证明产品系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付小区不再拆除侵权产品,仅要求在未售楼盘和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有一套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关联关系,明确自身在整个交易环节中的角色和责任;其次,关注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证据,证明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积极收集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通过这些方法,王丹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赔偿和拆除损失,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