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存在代签情况,约定利息也明显超过法律允许上限,保证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争议。2019年执业的杨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杨福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自2019年执业以来,杨福律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过逾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首先申请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仔细梳理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他发现被告王对借款内容予以认可,结合转账凭证,确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杨福律师积极推进程序。2024年案件立案后,针对被告提出的将此前已还清的两笔借款利息与本案合并结算的主张,杨福律师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同借贷关系应独立处理的规定,坚持不同借贷关系不应混同。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情况。杨福律师随即补充提交了前两笔借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据,说明前两笔借款已还清,与本案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前两笔借款与本案无关,避免了案件复杂化和当事人利益受损。
面对约定月息9900元明显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杨福律师主动调整诉请,主张按4倍LPR计算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上限的规定。法院经核算后支持了调整后的本金及利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在保证责任的认定上,杨福律师准确预判风险。最后一份《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XX月XX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保证期间已届满。杨福律师及时将诉讼重点聚焦于主债务人,向法院说明虽“全责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间已过,但主债务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将诉讼重点放在了主债务人身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借款本金454879.6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被告王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8元,由原告负担521元,被告王负担9947元;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王负担。杨福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息及律师费47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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