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天然气公司负责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可谁能想到,被告资金周转出了问题。
到了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过了,被告只付了部分款项,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天然气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诉讼。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这时候,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们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这一步非常关键,为天然气公司的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接着,在违约金问题上,黄明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律师也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不过,律师也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他们的策略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对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要明确清晰,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第二,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这对维护自身权益很重要。
在这个案子里,黄明律师凭借他“财税+法律”的双重视角,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制定策略,帮助天然气公司全额收回了工程款本金,还争取到了法定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公司损失,展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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