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颇高。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马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周赫律师接手此案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某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很容易被忽视,但周赫律师及时指出该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为马某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周赫律师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他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周赫律师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他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周赫律师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很多时候,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可能会被忽视,而这些细节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就像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判断,很可能就会被遗漏。同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供述案件情况,这样才能让律师更好地为其制定辩护策略。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挖掘关键情节、善用法律制度,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结案件,争取到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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