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关键程序点。若保险公司能证明免责条款有效,被保险人可能无法获得商业三者险赔偿。XX保险公司上诉称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依据保险条款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2018年执业的戴丽萍律师凭借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抓住证据规则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这一关键机会,展开有力抗辩。
戴丽萍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2018年执业以来,戴丽萍律师承办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此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关键要点。她注意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这成为后续抗辩的重要突破口。
20XX年X月X日,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李X将投保时约定为非营运的车辆从事货XX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依据保险条款应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当即进行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这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认定规则。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免责条款有效,称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戴丽萍律师在补充理由时表示,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效力、事故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有力抗辩,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让张X等受害人近亲属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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