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榆林神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丰富实务经验助力案件胜诉

榆林神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丰富实务经验助力案件胜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464人看过
导读:榆林神木的一位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代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围绕车辆损失鉴定、施救费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诉讼,凭借专业能力与充分证据,最终赢得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
榆林神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丰富实务经验助力案件胜诉

在榆林神木,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被上诉人尹X因车辆在行驶中因道路结冰侧滑与护墙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XX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尹X委托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处理此案。

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韩虎伟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告车辆因事故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但被告保险公司对损失数额存在异议。面对这一难题,韩虎伟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4年X月XX日出具《价格认定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283443元,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一审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赔偿项目逐一举证。对于车辆损失,提交价格认定书证明;对于施救费,提交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对于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共计285443元。然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上诉主张鉴定意见认定的车辆损失费用过高,鉴定残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施救费票据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与本案无关;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二审中,韩虎伟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能力。他提交了新证据——施救费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23年XX月XX日实际支付施救费2200元,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针对上诉人的其他主张,韩虎伟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关于鉴定意见,他强调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上诉人虽主张损失过高,但未能提交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证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关于施救费,他指出施救系事故后减少损失的必要措施,已提交支付凭证证明实际支出,与事故具有直接关联性。关于诉讼费,他援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主张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于法有据。

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虎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委托人尹X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证明了他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处理能力。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