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主张是,A公司于20XX年X月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L某,市场部经理PX负责开发市场、推广传销模式、发展会员。因公司经营不善,20XX年X月,L某与PX等人商议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可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会员推荐发展下线可按层级和业绩领取奖金,A公司收取手续费获利。截至20XX年X月,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A公司的经营资料、会员发展记录、资金往来明细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条文来支持指控。被告方PX的初始困境在于,A公司的传销活动事实明确,且其作为市场部经理参与其中,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证据缺口在于,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的X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不确定是否为违法所得。
陈军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指控,律师提出六点反证和法律观点: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庭审中,双方围绕PX的获利情况展开关键交锋。陈军律师针对争议的X万元获利,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他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出该款项是个人借贷,并非传销违法所得。而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该款项属于违法获利。陈军律师逻辑严谨、依据充分地进行论证,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得到法庭的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核查证据,找出指控中的证据漏洞,如本案中对违法获利金额的争议;二是精准定位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从犯情节,争取从轻处罚;三是关注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存在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本案中A公司弥补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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