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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电气供应商追款与被告抗辩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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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527人看过
导读:四川成都的文贤飞律师,执业于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虽不长但已承办超400件案件,专注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电气供应商XX公司主张被告XX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起初称仅欠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制定了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双方展开关键攻防,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买卖合同纠纷:电气供应商追款与被告抗辩之争

原告XX公司称,2020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自己供应配电箱,工程验收合格,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明确,被告已支付937467.42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为此,原告提交了有四方签字盖章的收货验收单作为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文,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被告XX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有四方签字盖章的收货验收单,这对被告不利。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力证明未达到付款条件,仅提交书面意见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但缺乏具体证据支撑。

文贤飞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被告称未办理结算、未达付款条件的主张,律师指出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收货验收单的效力展开关键交锋。被告认为收货验收单不能等同于结算单,不能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文贤飞律师则强调,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是对货物数量、质量等的确认,且已明确总货款金额,应视为具备结算条件。律师进一步指出,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以未结算为由拒付货款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如在本案中被告需拿出具体证据证明未达付款条件;二是对原告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合理抗辩,避免仅作无证据支撑的口头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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