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施贝贝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债权债务领域常见纠纷,涉及被告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清偿的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还款事项存在争议,原告赵XX诉请被告郑XX归还借款6万元。被告郑XX辩称,其已通过出售比特币的方式筹得款项,并按原告朋友(款项经手人)的要求转账给案外人用于还款,但事后发现遭遇诈骗,款项并未到达原告方。被告认为自己已履行还款义务,不应再次还款。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向案外人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有效清偿方面。
接受委托后,宁波施贝贝律师结合自身8年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核查了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律师向当事人明确指出,虽然其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但因向非债权人指定账户付款且未经债权人明确授权,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清偿,败诉风险极高。同时,律师巧用“主体不适格”作为谈判筹码,本案款项系通过原告朋友鲍X某转交,鲍X某并非借贷关系当事人,以此为突破口与原告方进行协商,指出本案法律关系存在的瑕疵和诉讼风险,针对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仅需归还原告40300元,相较于6万元的诉请减少了近2万元,并获得了分期付款的便利。该案的办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遇到债权债务类型纠纷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事实和法律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中,硬性对抗并非最佳选择,要客观评估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另外,宁波施贝贝律师还代理过一起刑事辩护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参与两起贩卖毒品事实,第一起涉及100克甲基苯丙胺,第二起涉及2.62克。若第一起指控成立,马XX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辩护人对第二起事实无异议,但对第一起指控,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马XX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
宁波施贝贝律师紧扣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指出在案证据(如马XX供述称是借款、同案犯供述存在矛盾、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其知情)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马XX对其交付的2.5万元系用于购买毒品是明知的。同时,律师成功论证了同案犯付某某的供述与马XX供述、刘XX供述及客观监控视频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导致付某某的指认成为孤证,依法不能采信。在成功排除第一起重大指控后,律师对第二起指控事实,基于马XX的如实供述、认罪态度等,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马XX的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一年锐减至一年二个月。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毒品犯罪等重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极其严苛的审查,特别是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印证程度。敢于并善于运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是有效辩护的关键。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实际施工人)与被告某装饰公司(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12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付款,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同时要求被告公司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王XX、阿XX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多层转包下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
宁波施贝贝律师明确本案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律师精准利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指出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现任股东王XX及债务产生期间的时任股东阿XX,均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成功说服法院判决两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诉请,律师在意识到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后,选择聚焦于更有把握的被告公司和股东,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往往面临重重困难。遇到此类纠纷时,要“跳出合同看主体”,不仅要告合同相对方(公司),更要深入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背景。对于一人公司,依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极为有效的诉讼策略,能够极大地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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