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某汽车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他受他人指使提供虚假凭证,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3万余元。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且检察院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还自愿认罪认罚,这似乎意味着他难逃刑事处罚。这正是姜凯文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姜凯文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姜凯文律师接手案件后,核心围绕“定从犯、提轻节、争不起诉”展开专业辩护。他精准定位张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张X仅受指使提供虚假凭证,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一判断并非凭空而来,姜凯文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刑事辩护执业经历让他对这类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深知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的重要性。
同时,姜凯文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强调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结合涉案数额、犯罪情节及张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他论证张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针对两次退补侦查的案件细节,他精准梳理证据,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出对张X作不起诉处理的专业辩护意见。
在另一桩辅警盖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姜凯文同样展现出卓越的辩护能力。公诉机关指控盖X涉案个人账户285个,认为其情节特别严重。姜凯文从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在事实认定层面,他指出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无直接证据佐证,应按查实的59个个人账户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一观点源于他对证据的严谨态度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
在证据效力层面,他指出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电子物证取证违规,整体证据链条缺失等问题。他提出盖X系本案侦查机关的辅警,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则取证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扣押证据未封存、可能存在删改,原始载体有污染风险;电子物证检查依据已废止规则,检查笔录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相关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这些细致入微的分析体现了他对案件证据的深入研究和专业判断。
在量刑情节层面,他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他认为盖X2024年11月21日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而非坦白;盖X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盖X非本案组织者、犯意发起者,也非犯罪方法传授者,量刑应轻于王X、刘X等主犯。
姜凯文在办案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他习惯把合同和案件材料读出声来,以此寻找其中的逻辑断层。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大量案件过程中,他发现这种方式能更敏锐地捕捉到问题所在。他还会在会见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心理状态,这有助于他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在保险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虽未达成无罪辩护目标,但成功规避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合理把控。案件结束后,姜凯文还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接下来,他又将投身到新的经济类犯罪案件辩护中,继续用专业和智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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