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兆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七年,是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监事主任。他擅长办理重大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和重大刑事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这起案件是李XX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合同纠纷。2017年,云南某矿业公司资金困难,与李XX签订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由李XX代为偿还债务并合作至2030年。李XX依约履行主要义务,2022年因不可抗力停工,此时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李XX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最初,李XX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以及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直接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梳理双方的履行情况,从程序上、实体上把握案情进展。通过调查,收集到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却拒绝出具给李XX的相关证据,如公司内部文件、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李XX无法继续开工是矿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法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矿业公司从李XX处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拒绝出具,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这才是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矿业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先从合同本身出发,核查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再调查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关键因素;最后收集能直接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这三个优先核查方向,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质疑和补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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