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审判决宁波XX公司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该公司不服上诉,称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按照常规路径应对上诉,可能因证据梳理不清晰、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而陷入被动。汪家道律师凭借20年法律服务经验判断,不能仅局限于一审证据,需从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深入分析。汪家道律师决定从合同条款解读、实际施工人认定、证据关联性等方面切入。
汪家道律师采用“分层论证”的方法,将案件关键问题分为三个层次进行阐述:
第一层次,合同条款解读。汪家道律师详细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明确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拖延竣工验收等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方式。指出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超过15日应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损失,为主张工程款利息提供有力依据。
第二层次,实际施工人认定。针对对方称水电安装工程由被上诉人施工的主张,汪家道律师结合补充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消防工程由对方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被上诉人提供,从而反驳对方关于竣工资料未提供的诉求。
第三层次,证据关联性分析。对于对方二审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汪家道律师指出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否定了这些证据的有效性,进一步巩固己方观点。
程序闭环法
2020年1月8日二审立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代理此案未申请任何延期,实际开庭1次,提交书面材料3份。当事人仅到庭1次,其余程序由汪家道律师代为完成。从当事人委托汪家道律师到二审判决生效,共约[具体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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