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叶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叶XX之间产生了激烈的法律争议。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其执业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其自2016年正式执业,实则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
本案中,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向中纬XX承揽“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和“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叶XX、叶X于2016年X月XX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相关款项负责。2018年X月XX日,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2019年X月XX日,中纬XX又与徐XX和叶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转让给徐XX。然而,叶XX未向徐XX付款,徐XX遂起诉要求叶XX、叶X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纬XX将债权转让给徐XX后,叶XX未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叶X因与叶XX共同出具承诺书,应对叶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叶X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叶X上诉称自己在中纬XX只是材料员,签字是被迫的,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已超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责任。汪家道律师代表徐XX进行答辩,指出叶XX与叶X系父子关系,他们共同出具《承诺书》系债务加入,叶X应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从《承诺书》看,叶X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涉案工程后续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X主张签字被迫缺乏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徐XX制定了精准的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将“专业、尽责、创新”融入案件办理过程。汪家道律师深耕专业领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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