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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中盗窃罪未遂和既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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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220人看过
导读:吸收犯中,盗窃罪未遂与既遂认定主要看盗窃行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若盗窃行为使财物脱离物主控制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下,为既遂,如窃得钱包并取财带走;若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仅实施预备或未遂行为,是未遂,如撬门入户未找到财物被抓。关键在于财物实际控制状态。
吸收犯中盗窃罪未遂和既遂如何认定

一、吸收犯盗窃罪未遂和既遂如何认定

在吸收犯中,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认定主要依据盗窃行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

1.若盗窃行为已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即为既遂。例如,秘密窃取他人钱包并将钱包中的财物取出带走,此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2.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仅实施了盗窃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则为未遂。比如,撬门进入他人家中,但未找到财物即被抓获,这属于盗窃罪未遂。

总之,关键在于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以此来区分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形态。

二、吸收犯中盗窃罪既遂未遂怎样区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在吸收犯语境下,仍遵循一般判断标准。通说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且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体积小、便于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将其藏于身上、包内等实际掌控时,为既遂;体积大、难以移动的财物,移出特定控制范围为既遂。如从工厂偷出大型机器,运出工厂大门为既遂。

在吸收犯里,若盗窃行为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判断盗窃既遂未遂仍按上述标准,其既遂未遂状态会影响吸收犯的定罪量刑

三、吸收犯中盗窃罪既遂未遂区分有何法律依据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盗窃罪,理论与实践中主要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观点。

在司法实践里,一般认为盗窃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并且行为人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即构成既遂。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明确既遂未遂标准,但从其对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可推断,既遂是盗窃行为完成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状态。若因意志外原因未取得财物控制,则属未遂。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我们明确了在吸收犯中,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认定主要依据盗窃行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既遂后财物又被追回,这种情况对量刑会有怎样的影响;而未遂状态下,行为人若有多次盗窃预备或未遂行为,是否会加重处罚。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认知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如果你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后续法律影响、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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