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李XX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合同纠纷。原被告分别是李XX和云南某矿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最初,李XX掌握的证据有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自己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书面材料。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收集李XX出资挽救矿业公司以及投入巨额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和文件资料。同时,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了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详细信息,以证明其解除合同的不合理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云南某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且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且,云南某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拒绝出具给李XX,导致其无法继续开工,这才是影响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明确双方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二是关注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以此证明我方的主张;三是重视关键缺失证据的补充,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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