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某新能源公司,被告是辽宁某公司及其股东刘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5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向被告转账54万元的记录,其中20XX年通过案外人向被告刘某转账50万元(附言“借款”),20XX年向被告辽宁某公司转账4万元(备注“借款”)。然而,原告缺少能直接证明被告怠于履行核心义务的关键证据。
隋常有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梳理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从中提取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未回应的内容;同时收集了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书面催告函,这些函件明确指出被告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等合同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辩称自己并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某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隋常有则回应称,被告虽完成了备案变更,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核心事宜,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微信沟通记录和书面催告函足以证明被告的不作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某公司于20XX年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被告辽宁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隋常有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能反映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的内容;其次收集书面的催告函等文件,以证明一方的积极主张和另一方的不作为;最后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证据是否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案件事实。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