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多次在浙江省xx县多家店铺以顺手牵羊方式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419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蔡泽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开启了这场辩护之旅。
蔡泽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自2018年开始在浙江宁波市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2010228763,是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个盗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蔡泽业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及悔罪态度。
经过仔细的证据梳理,蔡泽业律师确认当事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同时额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教育。
基于这些情节,蔡泽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蔡泽业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说明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蔡泽业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审查进度,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最终,在蔡泽业律师的努力下,推动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这一结果避免了当事人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再次体现了蔡泽业律师在刑事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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