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渭南白水,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不起诉人余X,是四川省泸州市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之后,该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查明,20XX年X月左右,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该品牌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
这起案件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知名白酒品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余X在案发后主动从四川前往XX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敏利律师全面介入了此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是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王敏利律师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王敏利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与余X深入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王敏利律师认为,余X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基于此,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王敏利律师积极协助余X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为其争取到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经过王敏利律师的多次沟通与书面汇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王敏利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余X争取到了免于刑事追责的结果,这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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