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X面临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这一指控一旦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王XX在巨大的压力下,虽辩称自己是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才找人代开,但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自身的处境感到迷茫与无助。此时,吕泽宇律师介入此案,他迅速将关注点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上,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马上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他收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众多证据。重点核实了三个关键方面: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这关系到案件的基础事实;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这是衡量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对证据进行了详细梳理和定性分析后,吕泽宇律师开始构建核心辩护观点。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形成了有力的辩护体系。首先提出主观无骗税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其次指出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补缴相关税款,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最后明确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他系统地阐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之前梳理的本案证据逐一进行论证。在这个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多次遇到控方的质疑和反驳,但他凭借自己良好的应变能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最终,他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法庭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骗取税款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与法律,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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