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检察院曾受理过一起复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因涉嫌此罪被提起公诉。2020年年底,他们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号码联系上杨XX,从其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之后,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三人以此赚取中间差额。
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为获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三人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公诉机关提出了对三人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缓刑及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是李坤律师,他接手案件后,深知案件的棘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律上是较为严重的罪行,而此类案件的证据链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交易记录和财务凭证。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陷入误区。比如,可能认为只要退缴了违法所得就可以免除刑罚,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重要性,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还有些人在面对指控时,盲目对抗,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李坤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不持异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强调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指出李XX此次属于初犯,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辩护人辩称李XX、曾X系从犯的观点,结合证据表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该观点未被采纳。但法院认可了三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认为他们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样的案件背后,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得以彰显。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参与任何违法的经济活动。一旦面临法律指控,首先要保持冷静,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展现悔罪态度。最重要的是,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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