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律师助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被告获判缓刑

律师助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被告获判缓刑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2005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更多>
导读:经济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关乎企业和个人的命运。本文将讲述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进行违规操作,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不过,在律师的辩护下,案件最终有了令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我们一起来了解这背后的具体情况。
律师助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被告获判缓刑

德阳市检察院曾受理过一起复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因涉嫌此罪被提起公诉。2020年年底,他们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号码联系上杨XX,从其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之后,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三人以此赚取中间差额。

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为获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公诉机关提出了对三人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缓刑罚金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是李坤律师,他接手案件后,深知案件的棘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律上是较为严重的罪行,而此类案件的证据链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交易记录和财务凭证。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陷入误区。比如,可能认为只要退缴了违法所得就可以免除刑罚,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重要性,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还有些人在面对指控时,盲目对抗,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李坤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不持异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强调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指出李XX此次属于初犯,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辩护人辩称李XX、曾X系从犯的观点,结合证据表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该观点未被采纳。但法院认可了三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认为他们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样的案件背后,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得以彰显。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参与任何违法的经济活动。一旦面临法律指控,首先要保持冷静,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展现悔罪态度。最重要的是,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