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X与李X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宋晓律师作为原告韩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2023年X月XX日,此案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XX的法定代理人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被告李XX、被告xxxx财险烟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宋晓律师所在的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他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时间。在这9年里,宋晓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同时在刑事、民商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回到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X月XX日,被告李XX驾驶鲁FGx小型xxx轿车沿幸福路由南向北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原告父亲韩XX骑电动两轮车载原告由西向东过马路,至事故地点,被告李XX车辆前头与原告父亲车左侧碰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及父亲韩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父亲韩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韩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002.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001.27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
宋晓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辩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韩XX作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存在较大过错,另韩XX驾驶电动二轮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方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80%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财险烟台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原告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人依法按责任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韩XX各项损失合计173931.62元,驳回原告韩XX对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宋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原告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在众多案件中都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的执业道路上,宋晓律师还处理各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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