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这一事故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也损坏了。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便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一:江苏XX建设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江苏XX建设公司确实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原告主张,江苏XX建设公司的这种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辩称,于某某逆向行驶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他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被告未按规定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所以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责任划分赔偿相应金额。被告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法院最终认定,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案件审理时有效,现已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事故发生而承担责任。而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违章驾驶。如果不幸发生事故,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的索赔。
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于某某等五人相应的损失。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的专业和负责,赢得了客户的信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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