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证明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一个程序关键点。这一环节在本案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确立了因果关系,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才能得到法律支持。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通过合理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来解决这一难题。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2006年执业至今的他,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接案后,他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徐晓律师团队的首次关键行动是向法院申请调取黄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这一行动体现了他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知完整的交易记录对于证明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展现了出色的程序推进能力。徐晓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的请求。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考虑。徐晓律师补充理由,说明专业机构的核定能够更科学、准确地确定投资者的损失,符合法律程序和公平原则,并引用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损失的认定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意见。最终,法院同意了该请求,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有力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诱导性”,成功援引“推定信赖”原则,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同时,针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进行了详细剖析,主张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则通过分析交易记录和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说明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并非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决认定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黄X投资差额损失18,223.14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23.69元,其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几乎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