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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XX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平行案件成功获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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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886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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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投资者庞某因XX集团2016、2017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受损,委托徐晓等律师起诉索赔。律师团队精准确定关键日期、计算损失,应对被告抗辩。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按30%比例判赔15567.47元,驳回其他诉求,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投资者诉XX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平行案件成功获赔30%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精准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是程序关键点。这些日期的认定对于计算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确定因果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抓住了这一机会,为投资者权益维护奠定了基础。

2023年,徐晓律师团队接受投资者庞某的委托,代理其诉XX海洋产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案后,徐晓律师团队的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由于本案系XX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余XXXX案)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徐晓律师团队积极援引该生效判决的认定,极大简化了举证难度。

在计算原告投资损失方面,徐晓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系统地进行核算。该规定明确,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且基准日前未卖出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基准价格)×未卖出股票数量。经核算,原告买入均价为9.30元/股,投资差额损失51,788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各51.79元,合计损失51,891.58元。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被告提出“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团队于2023年向法院提交市场数据、行业对比等证据,请求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法院初步未明确表态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团队随即补充理由,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最终,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并按照“买入均价-基准价”的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在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原告总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庞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技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投资者庞某成功维权,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再次展现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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