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公司在完成玻璃安装工程并经结算后,却面临着剩余承揽款无法收回的困境。他们手中虽有相关合同和结算单,但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性质感到迷茫,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陷入了无助的信息劣势之中。此时,郑智律师介入了这起案件。郑智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察觉到责任主体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他的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在代理过程中,郑智律师首先进行了证据固定工作。他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这些证据的提交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法庭上,面对对方可能的质疑,郑智律师凭借这些确凿的证据,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观点。
在法律论证方面,郑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他指出,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他也明确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在过往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郑智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知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是胜负关键。他精准地把握了这些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稳妥的法律服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智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郑智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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