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本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1.刘XX是否构成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X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工作都是辅助性的,并非核心的组织和获利环节,所以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坦白情节;周俊律师认为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可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后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
3.刘X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要是不小心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及时如实交代问题,争取坦白情节。其次,一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要积极退赃退缴,表明悔罪态度。最后,如果涉及法律纠纷,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
这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有类似情况的人带来了启示。周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00年开始执业,25年里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梳理出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精准地提出了从犯、坦白、适用缓刑等辩护要点。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背景,也让他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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