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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案:认罪认罚实现量刑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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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903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林岚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1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01021160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0411430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林岚青律师,京师大连民商事产权法律保护事务部主任,京师大连青工委副秘书长。自执业以来从事海商海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金融类案件数十起,刻苦敬业是他的特点,在认真钻研业务的同时,更担任多家著名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如:泸州老窖、六个核桃、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单位,并为大连市某区检察院提供法律服务,获得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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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A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建议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林岚青律师指导A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初犯等情节辩护,对证据质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A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聚众淫乱罪案:认罪认罚实现量刑优化

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证据的审查与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往往是程序的关键点。在本案中,对于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判决结果。2018年开始执业的林岚青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

林岚青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全面查阅案件卷宗。自2018年执业以来,林岚青律师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刑民交叉领域案件400余件,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她仔细审查了案件的证据链,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20XX年X月,林岚青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A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且已深刻认识错误,希望检察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检察机关初步答复称,虽然A某有这些情节,但聚众淫乱罪性质较为严重,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林岚青律师当日即补充理由,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A某如实供述罪行,应从轻处罚,并且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进一步体现从宽精神。最终,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维持原判,但认可了A某的认罪态度。

庭审阶段,林岚青律师指导当事人A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林岚青律师在法庭上再次强调A某的初犯情节、如实供述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准确援引《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为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对于案件定性争议,林岚青律师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精准分析,与控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在量刑情节认定方面,林岚青律师着重强调A某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认为应认定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同时,考虑到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林岚青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最终,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林岚青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A某构成聚众淫乱罪,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林岚青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实现了量刑优化,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为类似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参考,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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