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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驾车撞人是否算持械?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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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720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刘振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6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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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为理念,认真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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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驾车撞人,这到底算不算持械聚众斗殴?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院自有公断。今天就带大家走进这起充满争议的聚众斗殴案件。
聚众斗殴案:驾车撞人是否算持械?法院这样判!

案件背景

李X和杨X之间的矛盾源于李X与杨X之妻杜X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张X发现后告知杨X,两人在电话里争吵并约定协商此事。凌晨时分,杨X一方与李X一方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兰考县人民法一审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

第二,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

第三,一审量刑是否过重?

争议点拆解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

法院查明,侦查阶段李X供述,和杨X约定说事并纠集人员帮忙打架,冲突中张X让人把车开来拉走李X,李X驾车突然撞击对方;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劝架时张X让人开车拉走李X,李X驾车撞人,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

原告(此处为上诉人李X)主张,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

法院最终认定,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

法院查明,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

原告(上诉人李X)主张,杨X先挑事以致本案发生,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李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量刑是否过重

法院查明,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

原告(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主张,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已经对李X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予以认定,但一审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冲动是魔鬼,遇到矛盾一定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不要采取暴力手段,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在处理纠纷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这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帮助。

这起聚众斗殴案,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证据,对李X的罪名和量刑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余起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关键所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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