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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数额巨大,法院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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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306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案例展示: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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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今天要讲的两个案例,涉及不同金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究竟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
非吸数额巨大,法院如何量刑?

案例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存,从轻处罚

案件背景

2022年1月至9月,丁XX、王XX、孟X等8人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第一,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郭X一方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而检方则需综合考量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

第二,郭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郭X及其律师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15万元,希望法庭据此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等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郭X作为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也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例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从轻仍判六年半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扣除,理由是团队成员间相互“挂单”现象普遍。但检方认为涉案人员提成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不应扣除。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应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以及与其他被告人的横向比较。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挂单”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与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比较,认定其为从犯。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严重的金融犯罪。对于个人来说,参与此类活动前一定要谨慎,仔细了解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陷入犯罪泥潭。一旦涉嫌犯罪,要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对于企业而言,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专业律师助力案件公正判决

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本案的代理律师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在这两个案例中,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的成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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