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XX接到原告要求返还80万元认购款及利息的诉讼时,感到十分无助。他虽清楚款项性质并非如原告所主张,但面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的《情况说明》,却不知如何有力反驳,陷入信息劣势。2017年开始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注意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款项性质,其维权策略也围绕此展开。
邵如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步便是全面梳理合作背景。他调取并整理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过往类似合同纠纷案件中,邵如阳律师深知证据链构建的重要性。通过这些证据,他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形成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这一证据链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中,邵如阳律师精准抗辩款项性质。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这一观点直接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有理有据。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如阳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其一,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往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邵如阳律师多次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否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其二,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了进一步证明原告实际参与经营,邵如阳律师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共计约18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邵如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成功驳回了原告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客户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有效控制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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