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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助力企业免除千万级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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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204人看过
工程质量纠纷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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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设公司起诉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委托代理人参与审理,通过多方面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C全部请求,被告C无需担责。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助力企业免除千万级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关键的程序要点。一旦确定合同相对方,责任承担便有了明确指向。原告主张被告C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若不能准确界定合同相对性,被告C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紧紧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关键,展开了一系列精准的法律行动。

卓玛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查阅案件卷宗。2020年执业至今,卓玛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通过仔细分析,制定了全面的代理策略。首先,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2024年6月10日,卓玛向法院提出,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初步回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关联性。卓玛随即于6月12日补充书面意见,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强调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认可了卓玛的观点。

在证据质证环节,2024年7月5日,卓玛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法院初步认为部分证据虽有瑕疵,但仍有一定参考价值。7月8日,卓玛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规则,指出这些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卓玛的意见,否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

在质量责任反驳方面,2024年8月15日,卓玛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向法院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初步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比例。8月18日,卓玛补充提交相关行业标准和案例,说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明确了原告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主要责任。

在程序合规性审查方面,2024年9月2日,卓玛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初步表示需研究相关法律规定。9月5日,卓玛附上相关招投标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强调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主张的不合理性。最终,法院认定转包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关于管理费的请求。

经过卓玛律师一系列精准的法律行动和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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