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在完成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并结算后,却面临525500元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多次催收无果,维权之路困难重重。20XX年,原告找到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寻求帮助。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中,厘清主体关系和固定核心证据是关键。接手案件后,许青山律师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决定先全面梳理证据。
第1天,许青山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当晚便开始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等,标注出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信息。
第2天,许青山律师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等资料,深入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确定郑某、易X为实际施工人,易X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应作为责任人员。
第3天,许青山律师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撰写详细的法律文书,明确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第4天,许青山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决定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并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5天,许青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准备充分的举证质证材料和代理意见。
第6天,庭审中,许青山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依据,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虽然此次成功为原告追讨回了大部分权益,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许青山律师告知原告,若郑某、易X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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