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更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与专业。张与林X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如此。张按合同完成施工,林X却拖欠工程款,还反诉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这让张陷入了工程款难以收回且可能面临赔偿的困境。在这个关键时刻,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主流媒体和官方的认可。
面对此案,冯从福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系统地收集并整理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一系列书面证据,完整地构建了证据链条。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为原告的工程款主张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应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时,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这一策略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使法院认定对方举证不能。
对于林X提出的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在利息计算方面,冯从福律师主张自20XX年X月X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法院采纳了“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客户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张成功争取到了全额工程款及利息,还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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