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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胜诉,律师力证债务加入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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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764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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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XX因叶XX、叶X未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相关款项。叶X上诉,称签字被迫、已过担保时效等。汪家道律师力证叶X属于债务加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XX权益得到维护。
建设工程纠纷二审胜诉,律师力证债务加入维权成功

当事人徐XX在面对叶XX、叶X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时,陷入了维权的困境。工程款无法收回,不仅给徐XX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还影响到其后续业务的开展。他不清楚在叶X提出诸多抗辩理由的情况下,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此时,汪家道律师介入了此案。汪家道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敏锐地抓住了《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一审中,汪家道律师围绕《承诺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他指出中纬XX将对叶XX的债权转让给徐XX后,叶XX未按约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叶X与叶XX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公司垫付的费用及利息,应对叶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相关款项。

然而,叶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自己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且已超过担保时效等理由。面对叶X的上诉,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冷静应对。他深知在类似案件中,对于债务加入担保的认定是关键。汪家道律师再次强调《承诺书》的内容,指出叶X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期间,汪家道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叶X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叶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汪家道律师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地把握案件关键,为徐XX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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