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张X给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业。在保险期间内,张X的儿子李X开着这辆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了两名乘客,后来和乘客协商线下付款,就取消了平台订单。结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路灯杆也损坏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还让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肯定不愿意啊,就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还有评估费和诉讼费。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张X这边,也就是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车辆损失、路灯修复费以及评估费和诉讼费。理由是自己虽然用顺风车搭载了乘客,但这只是顺路拼车,并不是营运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坚持认为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所以拒绝理赔。同时,保险公司还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以及路灯修复费提出了异议,觉得评估价格过高,路灯修复费的法律关系和车辆损失不一样,不应该在这个案子里一起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马学兵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收集了很多关键证据。他发现,李X接单的时间和路线都和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而且,虽然事故当天取消了平台订单,但李X还是按照原行程接送了乘客,并没有超出合理的通勤范围。另外,车辆损失评估的程序是合法的,评估机构也具备相应的资质。这些证据都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有本质的区别。李X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车辆非营业的属性,也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对于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因为评估程序合法,机构也有资质,所以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定损的依据。而路灯修复费,由于和车辆损失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建议张X另行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以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
这个案子是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代理的。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我们能看出,在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像顺风车这种情况,要注意区分和营运行为的差别。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进行车辆损失评估的时候,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保证评估程序合法,这样才能让评估结论更有说服力。
在这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张X原本面临着保险公司拒赔的困境,但最终在马学兵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8万余元的赔偿。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马学兵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马学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执业至今虽只有几年时间,但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在保险理赔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界定了顺风车与营运行为的法律边界,成功打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壁垒。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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