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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起纷争,律师助力受害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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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867人看过
交通保险索赔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案例展示: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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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X年X月15日1X时许,河北省沧州市的孙先生在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箱包皮具厂路段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刘先生驾驶的冀F×××号小型汽车将孙先生撞倒,随后刘先生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理赔起纷争,律师助力受害人获赔偿

事故发生后,孙先生被送往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先生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刘先生、车主刘先生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对孙先生的各项诉求进行了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因孙先生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因孙先生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最终,法院支持孙先生损失共计XXXX3元,扣除刘先生已支付的15500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孙先生委托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李泽宇律师凭借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指出一审中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普通人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建议。首先,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不要逃逸,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最后,如果遇到理赔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交通事故等民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准确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细节,为孙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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