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州,一起关于私家车跑“XXXX”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拒赔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戴丽萍律师凭借其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度参与了此类案件的处理。
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戴丽萍律师长期专注于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着深刻的认识。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同时认定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戴丽萍律师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深知上诉后的情况将更加复杂。
人保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律师在处理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有着深入的研究,她明白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免责条款的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始终关注着每一个细节,从法律适用到证据审查,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于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成功办理案件达50余件。她秉持着“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在这起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中,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她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在交通事故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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