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孟X和XX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给原告范X的维权带来了极大困难。2001年开始执业的彭佩荣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协议约定的连带担保责任这一关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彭佩荣律师接受范X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有着二十多年执业经验且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的她,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2024年,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包括2024年5月31日签订的《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向XX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XX公司出具的《收据》、2024年11月6日三方签署的结算《协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投资关系的建立、投资款的交付、结算债务的确认以及担保责任的约定。
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资产、判决后难以执行的风险,彭佩荣律师在起诉的同时,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2024年,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协助办理了保全担保手续。彭佩荣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请求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账户和资产进行冻结。”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核财产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彭佩荣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我们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可靠,能够确保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账户和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彭佩荣律师当庭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展示了全部证据原件,并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论证了X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孟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佩荣律师指出:“根据三方签署的《协议》明确约定,XX公司为孟X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现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及《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孟X未依约支付结算款项,构成违约。被告XX公司为孟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X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范X支付投资款、分红及违约金75万元,并以7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承担。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范X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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